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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U管理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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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尔逊大道371号.4000套房
罗彻斯特 MI 48309-44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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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0出租物业销售及使用税

主题:出租物业的销售税和使用税
数量:270
授权机构:战略委员会
负责办公室:控制器的办公室
发行日期:1983年8月
最后更新:2003年7月

理由是:  就购买设备租赁给其他方的国家销售和使用税要求提供指导.

政策:  将有形个人财产出租给大学院系以外的其他院系的院系,在购买该财产时应缴纳销售税.  有形个人财产的例子,随后出租给其他大学院系冰箱, 高尔夫球车, 草地溪堂帐篷, 等.  税按收购价格的6%计算.  应在发票上标明销售税的地方注明需要缴纳销售税的应付账款通知. 
 

出租有形个人财产:  有形的个人财产,大学租赁,然后反过来租给用户(如.g.(如高尔夫球车、用于社交/文化活动的桌椅).  各部门按租赁金额的6%计算缴纳使用税.  应在发票上标明销售税的地方注明需要缴纳销售税的应付账款通知. 

背景:  国家法规要求对出租有形个人财产征收使用税(销售税).  国家允许大学选择两种计算和支付税收的方法之一:

  1. 学校每次出租物业都要收取使用税.  The tax would be based on gross rental receipts; or,

  2. 在取得财产时一次性缴纳销售税.  在这种方法下,大学在出租房产时不收取使用税.

大学选择了选项2.  国家法规要求对所有适用的财产只能使用一种方法.  选择了选项2后,可能就没有例外了.  请注意,此政策不适用于有形个人财产专门出租给其他大学院系(如.g.、汽车共用车辆.)

适用范围及适用性:    

定义:    

程序:    

相关政策及表格:    

附录: